“很多同学签的工作协议都只有不到半年的试用期,而我却有一年的见习期,这是怎么回事?”面对“试用期”、“见习期”这些名词,河南大学2006级毕业生小徐感到很困惑。
小徐最近参加了一个招聘会,和省内一所中学达成意向,准备试讲后就签协议,但这所学校告诉她:毕业生到该校工作先有一年见习期,一年后才能决定是否“转正”。
“试用期”与“见习期”
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处工作人员介绍,除公务员外,当前我国就业实行的是人事、劳动“双轨”制,企事业单位中属于国家干部身份的,归人事部门管理,其他不是干部身份的,归劳动部门管理。见习期是人事制度下的规定,试用期是劳动制度下的规定。
这位工作人员说,《劳动法》规定的试用期,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,为相互了解、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。由于《劳动法》目前只适用于归劳动部门管理的就业,因此试用期适用非干部身份的劳动者。见习期是计划体制时代的规定,当时大学生分配工作后有一年的见习期,见习期满经单位鉴定合格后转正定级,进入干部编制。目前事业单位内干部身份的人员,仍然沿用有关见习期的规定。
见习期的存废之争
目前,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,有的用人单位规定试用期,有的规定见习期,有的既有试用期又有见习期,令毕业生们无所适从,也给一些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提供了可乘之机。例如,某些企业变相延长试用期,除半年试用期外还规定一年的见习期,以此为理由少支付员工工资,不缴社会保险,有的甚至一年后随便找理由解雇员工。对于这类情况,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程延园教授指出,这是由于新旧体制变化后,一些部门没有及时对此做出调整造成的。
据介绍,1996年我国开始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,当时的劳动部曾规定:“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,大中专、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,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,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。”
不过有专家指出,当前大学生就业早就从计划分配机制转到“供需双向选择”的市场机制,就业原则、方式、程序、途径等都有了质的变化。见习期不适应现行的劳动合同制,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,既然《劳动法》中没有关于见习期的规定,见习期政策就应该废止。